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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科技园分公司与漳州鸿润发实业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科技园分公司,漳州鸿润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035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科技园分公司。负责人许书美。委托代理人何文应,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漳州鸿润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志明。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科技园分公司诉被告漳州鸿润发实业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科技园分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温文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