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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执字第0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蔡新与夏国平、田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新,夏国平,田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1419号申请执行人蔡新。被执行人夏国平。被执行人田勇。关于申请执行人蔡新与被执行人夏国平、田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启吕民初字第00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夏国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蔡新借款19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6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田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两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启吕民初字第00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施 丁执行员 周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德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