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玉章、单玉娟、王京、段春双、姚宝昌、荆凤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李玉章,单玉娟,王京,段春双,姚宝昌,荆凤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48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辰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兴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玉章,男,1957年01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和谐路210栋194号,身份证号:210704195701116213。被执行人单玉娟,女,1959年02月0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南票区和谐路210栋194号,身份证号:210704195902057424。被执行人王京,男,1984年06月20日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市果树农场南沟里93号,身份证号:210711198406205018。被执行人段春双,女,1987年02月0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沙锅屯乡双塔沟村三组223号,身份证号:211404198702067626。被执行人姚宝昌,男,1970年12月0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暖池塘镇灰窑村一组66号,身份证号:211404197012053652。被执行人荆凤伟,女,1975年06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暖池塘镇灰窑村一组66号,身份证号:211404197506243421。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葫南证经字第188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葫南证经字第188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齐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