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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9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孔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909-1号申请执行人孔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35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有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吉源美郡房屋(1A-115**号)一套。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某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吉源美郡小区1A号楼1单元11503室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国林不得抵押、买卖该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晓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