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09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孔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909-1号申请执行人孔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35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有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吉源美郡房屋(1A-115**号)一套。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某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吉源美郡小区1A号楼1单元11503室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国林不得抵押、买卖该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晓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