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杜宇与王彬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宇,王彬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371号原告杜宇。委托代理人陈红军,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彬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宇诉被告王彬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宇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小强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