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站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秀粉申请执行王良军赡养纠纷划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粉,王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站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刘秀粉,女,1930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良军,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站民二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良军发出执行通知出,责令被执行人王良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良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良军在银行的存款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宣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