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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丰汇净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利晟生物精炼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丰汇净水材料有限公司,利晟生物精炼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丰汇净水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利晟生物精炼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丰汇净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利晟生物精炼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244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利晟生物精炼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四平市丰汇净水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5840元。案件受理费946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45840元,负担诉讼费、执行费。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经歇业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再予以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2443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立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