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温州市东江轮业有限公司与金振文管辖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东江轮业有限公司,金振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731号原告:温州市东江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美仙。委托代理人:廖林玉。被告:金振文。关于原告温州市东江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振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受理后开庭审理前发现原、被告已在欠条中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且原告陈述涉案货物的提货地点为鹿城区轻工业园区盛通路50号。本院并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沈华清人民陪审员 苏苗盘人民陪审员 林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晓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