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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2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轩连贵与张国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2479号申请执行人:轩连贵,1950年12月27日。被执行人:张国华,1958年3月5日。本院(2010)开民初字第2968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审民再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3,401.40元、诉讼费6,219元及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247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力执行员 席    旸执行员 孙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