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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皮立群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立群,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959号原告皮立群,居民。被告XX,居民。原告皮立群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君龙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罗先红、刘练忠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皮立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经本院传唤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皮立群诉称,被告XX在华容县××镇因生意资金周转于2009年8月15日向原告借现金100000元,于2009年10月15日借现金100000元,于2010年10月12日借现金9000元。借款后,被告于2010年6月15日归还借款50000元,现被告仍欠原告借款159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借款,被告均躲避不与原告见面,现被告已下落不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9000元及利息。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借据三张,拟证明被告XX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后被告仅还款50000元。被告XX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告XX的母亲杨满秀,证实被告XX已外出,现下落不明。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过审理,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可以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XX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09年8月15日向原告借现金100000元,于2009年10月15日向原告借现金100000元,于2010年10月12日向原告出具9000元欠条一张,以上借款及欠款均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XX于2010年6月15日还借款50000元,仍欠原告借款15900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偿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被告应当在原告催讨后及时偿还借款,故原告对要求被告偿还本金15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率,依法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未偿还借款的行为违约,被告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因原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的具体时间,逾期还款时间酌定为向法院起诉之日,故被告应当自2015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皮立群借款本金159000元,并向皮立群支付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40元,由被告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众基础审 判 长  许君龙人民陪审员  罗先红人民陪审员  刘练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鲁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