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白民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康居锦湾(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与谢昌江、蔡飞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居锦湾(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昌江,蔡飞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康居锦湾(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沈兆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远雨,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昌江,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蔡飞燕,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负责人孙抒,职务不详。原告康居锦湾(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居公司”)诉被告谢昌江、蔡飞燕,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青白江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因被告谢昌江、蔡飞燕下落不明,本院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远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昌江、蔡飞燕、第三人建行青白江支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居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6月26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青白江区文汇路28号“康居·翰林院”1栋1单元6层603号商品房,房屋总价330092元,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0092元,并向第三人贷款230000元。上述100092元首付款中的80092元来自于原告提供的借款,该款分四次还清。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80092元并用于购房首付款。后被告向原告还款25000元,其余款项至今未付。同时因被告停止向第三人偿还按揭贷款,原告不得不替被告偿还按揭贷款,截止起诉时,原告已替被告偿还贷款本息合计8125元。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房屋并主张相应赔偿及违约金,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2013年6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2、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3、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4、第三人与二被告办理撤销商品房预抵押登记手续;5、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其代偿的贷款本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已发生的金额为8125元;6、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66996.6元;7、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以上起诉金额合计78121.6元。8、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谢昌江、蔡飞燕及第三人建行青白江支行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9日,原告康居公司(甲方)与建行青白江支行(乙方)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业务协议》,双方约定由甲方作为乙方销售“康居·翰林院”项目的按揭贷款银行,康居公司同意为借款人(购房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效力独立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2012年1月9日,原告康居公司(甲方)与建行青白江支行(乙方)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6月26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青白江区文汇路28号“康居·翰林院”1栋1单元6层603号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89.1平方米,房屋总价330092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首付款100092元,其余230000元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申请办理了按揭贷款。2013年7月26日,被告与建行青白江支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由青白江支行向被告发放个人购置住房贷款230000元,原告自愿为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建行青白江支行发放个人一手房购置贷款230000元。2013年8月23日,成都市青白江区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成青房预青白江区字第0020415号预告登记证明,对被告谢昌江、蔡飞燕购买的青白江区文汇路28号1栋1单元6层603号商品房进行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权利人为谢昌江、蔡飞燕,合同备案号为45919。2013年11月1日,成都市青白江区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成青房预抵青白江区字第0039525号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对被告谢昌江、蔡飞燕购买的青白江区文汇路28号1栋1单元6层603号商品房进行了抵押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权利人为建行青白江支行。后谢昌江、蔡飞燕未依约接收房屋,也未办理相关交付手续及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还查明,关于解除合同及违约金,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3.5条约定,“因买受人未及时还本付息而导致贷款银行向出卖人扣收贷款本息及费用,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还款通知之日起3天内到出卖人处归还相关本息及费用,并且买受人愿意承担自银行扣款之日起到买受人归还本息及费用之日止按总房款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给出卖人。否则,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有权向买受人收取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第13.1条中双方约定,“买受人保证其在本合同上提供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情况真实准确,保证出卖人能与买受人取得有效联系,如有变更,买受人须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出卖人。否则,买受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再查明,因被告停止向青白江支行偿还按揭贷款,2015年4月16日前原告依约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义务,偿还按揭贷款本息共计225618.35元。2015年5月18日,原告按照合同上载明的通讯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还款通知并妥投,还款通知上要求被告偿还按揭贷款,否则原告将依约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收回房屋。该投递已由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公证处于2015年5月19日做出公证书。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业务协议》、《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银行还款清单明细、还款通知、公证书、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房屋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商品房信息摘要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本案中,因被告停止向青白江支行偿还按揭贷款,原告依约向青白江支行偿还贷款本息,原告依约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上载明的地址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发出了要求被告按期还款通知,在被告未按时向原告还款的情况下,原告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3.5条之约定,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的合同解除后,被告谢昌江、蔡飞燕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及预告登记相关手续,并由第三人建行青白江支行协助被告谢昌江、蔡飞燕办理注销涉案商品房预抵押登记相关手续,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商品房预告登记,第三人与被告解除商品房预抵押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代偿银行本息,商品房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后,原告应对被告已交付的购房款等费用进行结算,故暂不予处理;关于违约金,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3.5条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收取总房价款20%违约金的约定(房屋总价330092元×20%=66018.4元),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康居锦湾(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昌江、蔡飞燕于2013年6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二、被告谢昌江、蔡飞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康居锦湾(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及预告登记的相关手续;三、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被告谢昌江、蔡飞燕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涉案商品房的预抵押登记的相关手续;四、由被告谢昌江、蔡飞燕赔偿原告康居锦湾(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66018.4元;五、驳回原告康居锦湾(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以上赔偿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54元,由被告谢昌江、蔡飞燕负担。(此款原告康居锦湾(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谢昌江、蔡飞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霖代理审判员 向煜暄人民陪审员 张隆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龙小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