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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田述辉与眉山市宏大纸业有限公司、李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述辉,眉山市宏大纸业有限公司,李学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田述辉。被执行人眉山市宏大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凤。被执行人李学清。田述辉诉眉山市宏大纸业有限公司、李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18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宜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85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徐智新执行员 刘灵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大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