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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凤娥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凤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兴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陈凤娥,女,申请人陈凤娥要求宣告张克才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凤娥以被申请人张克才于2010年3月起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张克才死亡。经查,张克才,男,1943年12月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兴平市南位镇南韩村,与申请人陈凤娥系夫妻关系。张克才于2010年3月离家多年,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2014年8月18日陈凤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张克才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张克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张克才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克才自2010年3月离家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陈凤娥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张克才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克才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冯亚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