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0077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无业。被执行人李某乙,无业。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的(2014)浦民初字第00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李某乙从2014年1月起于每月10日前支付李玥霖生活费600元,直至李玥霖独立生活��止。被执行人李某乙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李某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乙给付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的小孩抚养费,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民初字第3431号民事判决中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的小孩抚养费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商东雷审 判 员 杨汉伟代理审判员 程冲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余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