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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古浪县邮电局与毛立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浪县邮电局,毛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古浪县邮电局,住所地古浪县城新街32号。法定代表人潘竟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毛立文,男,住古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古浪县邮电局诉被执行人毛立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毛立文给付欠款23500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毛立文家庭生活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古浪县邮电局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古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古浪县邮电局如发现被执行人毛立文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的债权数额为23500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 迅代理审判员 冯 玑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玉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