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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执民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与王爵辉、孔晓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王爵辉,孔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龙执民字第15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负责人:谢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雪峰,;陈雄杰。被执行人:王爵辉。被执行人:孔晓梅。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爵辉、孔晓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爵辉、孔晓梅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337053.09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王爵辉、孔晓梅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工商、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情况。被执行人王爵辉、孔晓梅名下的坐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二道944号瑞丰锦园7幢104室的房产(房产证号:03××78、03××79,建筑面积:133.7平方米)已被本院查封,目前正由本院依法处置中,但该房产腾空时间较长。目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5年10月8日,被执行人王爵辉、孔晓梅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337053.09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956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爵辉、孔晓梅目前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龙执民字第15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炯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