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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43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川一器件有限公司、宁波塞福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川一器件有限公司,宁波塞福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慈溪利得环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杨员飞,陈益儿,章映平,郑旦祥,徐群芳,徐佰万,赖浓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359-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政。委托代理人:徐卫。被执行人:慈溪市川一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员飞,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塞福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群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利得环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映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员飞。被执行人:陈益儿。被执行人:章映平。被执行人:郑旦祥。被执行人:徐群芳。被执行人:徐佰万。被执行人:赖浓秀。本院在执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川一器件有限公司、宁波塞福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慈溪利得环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杨员飞、陈益儿、章映平、郑旦祥、徐群芳、赖浓秀(2015)甬慈商初字第28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慈溪市川一器件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太屺村的房产证号为慈房权证2004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006)第0180**号项下的房地产被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首轮查封,目前该院受理的案件尚在审理阶段,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3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