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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诉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赵菁丽与留仙葱、季王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菁丽,留仙葱,季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诉保字第62号申请人:赵菁丽。被申请人:留仙葱。被申请人:季王军。申请人赵菁丽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留仙葱所有的银行存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账户:62×××81、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71)予以保全冻结,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5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留仙葱所有的银行存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账户:62×××81、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71),保全价值计1500000元;查封申请人赵菁丽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大众新村115号(产权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伟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