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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孙世永、刘凤贤、张存德、张立芹、李海单、孟德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孙世永,刘凤贤,张存德,张立芹,李海单,孟德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4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法定代表人杨星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世永,男,1972年07月0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六家窝铺村一组215号,身份证号:211404197207043657。被执行人刘凤贤,女,1969年01月0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六家窝铺村一组215号,身份证号:2114046901063688。被执行人张存德,男,1965年02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六家窝铺村一组304号,身份证号:211404196502143656。被执行人张立芹,女,1966年09月0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六家窝铺村一组304号,身份证号:211404196609073643。被执行人李海单,女,1986年02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朝阳县根德乡邸三家村邸三家组0015号,身份证号:211321198602133260。被执行人孟德朋,男,1987年01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六家窝铺村一组86号,身份证号:211404198701293613。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葫南证经字第157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执行,并于2015年10月08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葫南证经字第157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齐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