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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洲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与唐利强、唐干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唐利强,唐干新,刘子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洲民初字第1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安平路310号。负责人王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正华,该行客户部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乐行,该行洲湖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唐利强。被告唐干新。被告刘子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与被告唐利强、唐干新、刘子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义善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相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