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5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宋晓磊与张玉毓、徐永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磊,张玉毓,徐永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5533号原告宋晓磊,男,34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张玉毓,女,34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徐永丰,男,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原告宋晓磊诉被告张玉毓、徐永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晓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玉毓、徐永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0月份,二被告以被告张玉毓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枚。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此款,二被告至今未偿还。现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二被告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据,证明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借据,能客观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枚。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此笔借款。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宋晓磊借款1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玉毓、徐永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晓磊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