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初字1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1996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邻水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文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 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