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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一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741号原告马某,女,农民,住河北省清河县。被告张某,男,住河北省清河县。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定于2015年9月28日9时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马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孙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文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