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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商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方云仙与邵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云仙,邵光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944号原告:方云仙。被告:邵光亮。委托代理人:姜和定。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方云仙与被告邵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邵光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邵光亮的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云仙撤回对被告邵光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92元,减半收取1646元,由原告方云仙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叶柳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