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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08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乔治梅与徐福宁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治梅,徐福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08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治梅,女,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福宁,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乔治梅因与被上诉人徐福宁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乔治梅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乔治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乔治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乔治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晓元审判员  周俊杰审判员  牛 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荣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