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毛彦军与山东惠民东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季东军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毛彦军,农民。委托代理人贾树利,山东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晶,山东盾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惠民东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桑落墅镇桑落墅联村。法定代表人肖玉春,经理。委托代理人袁金平,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新村,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东军,成年,(山东惠民东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院内)。被告肖长华,成年,(山东惠民东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彦军与被告山东惠民东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季东军、肖长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彦军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彦军负担。审判员 杲建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