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冯某与郝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703号原告冯某,男,汉族。被告郝某,女,汉族。原告冯某与被告郝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冯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冯某减半承担。审判长 刘永跃审判员 郑 彦审判员 陈东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银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