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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12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祁波与焦永强、王玲玲、芜湖中一汽车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波,焦永强,王玲玲,芜湖中一汽车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236-7号申请执行人祁波,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焦永强,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玲玲,女,1977年10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中一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执行祁波申请执行焦永强、王玲玲、芜湖中一汽车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15)镜民一初字第007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玲玲名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年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佳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