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12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祁波与焦永强、王玲玲、芜湖中一汽车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波,焦永强,王玲玲,芜湖中一汽车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236-7号申请执行人祁波,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焦永强,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玲玲,女,1977年10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中一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执行祁波申请执行焦永强、王玲玲、芜湖中一汽车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15)镜民一初字第007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玲玲名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年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佳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