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行审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15-141号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与谢炎辉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谢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芙行审字第141号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被申请人谢炎辉。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处罚决定(2015)00014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处罚决定(2015)00014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处罚决定(2015)00014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经合法送达,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处罚决定(2015)00014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谢炎辉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处罚决定(2015)00014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缴纳罚款20000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费及所发生的实际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祁谷芸人民陪审员 张孝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丑 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