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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盐城市乔尊贸易有限公司与盐城华美光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乔尊贸易有限公司,盐城华美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亭民初字第1887号原告盐城市乔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世纪大道88号中远装饰城3号楼2-2。法定代表人周大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萍,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华美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台山路99号。法定代表人魏文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盐城市乔尊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乔尊贸易公司)与被告盐城华美光电有限公司(下简称华美光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盐城市乔尊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大军、委托代理人何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盐城华美光电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盐城市乔尊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6月15日起,被告因建设厂房的需要,与原告签了6份防水工程承包协议和环氧地平漆合同,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对其厂房、污水池、电梯井堵漏、水槽等防水项目及厂房环氧地平漆项目进行施工,工程总价款为138163元。同时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造价、工期、质量要求、钢材款支付及违约责任均作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完成了工程任务,但被告却未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8163元。被告盐城华美光电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乔尊贸易公司的经营项目为建材、五金交电、金属材料、日常品销售。2013年6月起为被告华美光电公司新建的厂房供应建材并负责实际施工。2013年6月15日,双方签订了防水工程承包协议一份,涉案内容有:1、工程名称:LED用蓝宝石芯片PSS新建厂房污水池。2、工程地点:五台山路以东、潮北河以南厂房。3、材料品种:堵漏王、特种胶泥、L108、L105或L98。4、承包范围:乙方对甲方施工的基层认真察看并在认同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施工规范,验收评定标准的要求编制《施工方案》并报请相关部门审批。乙方自行组织施工。为确保本工程达到合格所需要一切材料、机具、劳动力均由乙方负责。5、承包方式:以防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进度、包文明施工。8、付款方式:施工结束三个月,经过甲方验收无渗漏水,甲方一次性结清全部工程款。10、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按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双倍补偿乙方。2013年7月10日,双方签订防水工程承包协议一份,涉案内容有:1、工程名称:LED用蓝宝石芯片PSS新建办公楼电梯井堵漏。2、工程地点:五台山路以东、潮北河以南厂房。3、材料品种:堵漏王、特种胶泥、L108、L105。8、付款方式:施工结束三个月,经过甲方验收无渗漏水,甲方一次性结清全部工程款。2013年7月12日双方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一份,涉案内容有:1、工程名称:LED用蓝宝石芯片PSS新厂房环氧地平漆工程。2、工程地点:五台山路以东、潮北河以南厂房。3、工程造价及结算方式:(1)本工程面积约为3000平方米,单价为26元/平方米。(2)工程总造价约为78000元,以转账结算,乙方包工包料,完工后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并结合签证按实结算,单价以合同为准。7、工程款支付:工程结束后三个月一次性结清。8、竣工验收:双方对工程施工质量按《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73-91标准进行验收。10、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1)乙方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如属乙方责任所发生施工质量问题,乙方必须返工,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2013年8月20日双方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一份,涉案内容有。1、工程名称:LED用蓝宝石芯片PSS新厂房环氧地平漆工程。2、工程地点:五台山路以东、潮北河以南厂房。3、工程造价及结算方式:(1)本工程面积约为100平方米,单价为60元/平方米。(2)工程总造价约为6000元,以转账结算,乙方包工包料,完工后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并结合签证按实结算,单价以合同为准。7、工程款支付:工程结束后三个月一次性结清,留5%作保证金(壹年)。8、竣工验收:双方对工程施工质量按《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73-91标准进行验收。10、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1)乙方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如属乙方责任所发生施工质量问题,乙方必须返工,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同日还签订了防水工程承包协议,涉案内容有:1、工程名称:LED用蓝宝石芯片PSS生产车间水槽防水施工。2、工程地点:五台山路以东、潮北河以南厂房。3、材料品种:堵漏王、L108、L98。6、工程造价:工程单价为伍仟元。8、付款方式:施工结束三个月,经过甲方验收无渗漏水,甲方一次性结清全部工程款。2013年9月24日双方又签了防水工程承包协议一份,涉案内容有:1、工程名称:职工宿舍楼卫生间地面防水(共十六间)。2、工程地点:五台山路以东、潮北河以南厂房。3、材料品种:堵漏王、L108或L98。6、工程造价:工程总造价肆仟肆佰元整。8、付款方式:施工结束一个月,经过甲方验收无渗漏水,甲方一次性结清全部工程款。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乔尊贸易公司向被告华美光电公司供应了相应的建筑材料并进行了施工。被告工作人员张存海在与工程相对应的供货单上签字确认,并对原告施工工程进行确认。原告先后六次对被告厂房、地平漆供货施工的价款合计为138163元。现被告未能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1、原、被告在2015年7月12日、8月20日签订的二份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协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原告无相应的建设施工资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应被告未到庭,致使本案无法调解。本院认为,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在完成工程量后,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本案中原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及建材、五金交电、金属材料、日用品销售。不具有建筑施工的经营范围和资质,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防水承包协议及合同(地平漆)无效。但原告已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且相应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已经被告工作人员确认,故原告有权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双方2013年7月12日、8月20日所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发生纠纷后,协议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约定,因该约定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盐城华美光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盐城市乔尊贸易有限公司工程款13816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0元,由被告盐城华美光电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审判长  陈律心审判员  吕建生审判员  郝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皓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