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郭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仲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郭民初字第186号原告仲某某,女,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王某某,男,195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仲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仲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书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江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