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2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崔某甲、崔某乙与崔某丙遗赠扶养协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2416号原告:崔某甲,女,195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原告:崔某乙,女,195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崔某丙,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甲、崔某乙与被告崔某丙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某甲、崔某乙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甲、崔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