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重庆富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富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709号原告重庆富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经开区北区龙慧路8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75307698-2。法定代表人徐天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小伟,该公司员工。被告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二路29号佳美星城401,注册号430000000020480。法定代表人张秋红。本院在审理重庆富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富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富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40元,减半收取3620元,由原告重庆富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良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曹 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