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2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军、张帅、孟云贤诉被告石英、朱艳军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902号本院2015年8月18日对原告张国军、张帅、孟云贤诉被告石英、朱艳军生命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290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五页第五行中“石英应承担10%的民事责任”应改为“石英应承担20%的民事责任”。审 判 长 娄艳宏人民陪审员 李军志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铁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