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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2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军、张帅、孟云贤诉被告石英、朱艳军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902号本院2015年8月18日对原告张国军、张帅、孟云贤诉被告石英、朱艳军生命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290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五页第五行中“石英应承担10%的民事责任”应改为“石英应承担20%的民事责任”。审 判 长  娄艳宏人民陪审员  李军志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铁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