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阳民特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任开蓉申请宣告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开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阳民特字第25号申请人:任开蓉,女,生于1948年3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申请人任开蓉要求宣告曾令康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任开蓉以曾令康于2010年8月16日落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曾令康死亡。经审理查明:曾令康,男,生于1943年11月15日,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系西南油气田川南公共事务管理中心兰田管理站退休职工,与申请人任开蓉系夫妻关系。2010年8月16日落水失踪至今查无音讯,申请人任开蓉及其亲友经多方寻找未果。以上事实,有申请人任开蓉的陈述、身份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寻尸启事,西南油气田川南公共事务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佐证。审理中,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9月30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曾令康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曾令康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任开蓉与曾令康系夫妻关系,2010年8月16日曾令康落水失踪,经亲友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对此,本院予以确认。由于曾令康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且经本院发出寻找曾令康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但曾令康仍然下落不明。因此,申请人任开蓉请求宣告曾令康死亡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曾令康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熔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童荣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