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9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杜波诉被告薛德胜、管青、管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波,薛德胜,管青,管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940号原告杜波,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刘国庆,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德胜,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管青,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管琪,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经审查,原告起诉所提供的被告薛德胜、管青、管琪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德强代理审判员 曹方超代理审判员 梁 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曹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