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765号原告:薛某某,女,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被告:丁某某,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薛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代审判员 :刘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凯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