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周某某。被告孙某某。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孙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2008年6月,其与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被告自2011年开始与其异地务工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起诉要求离婚、抚养孩子,并由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60000元。被告孙某某辩称,其与原告婚姻虽然出现了问题,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原、被告在北京务工期间相识并自由恋爱,双方同意以彩礼人民币50000元订婚,2008年6月15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同年7月10日在屯字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1月10日生女孩孙某甲,随原告父母生活。婚后,双方一直在外务工,2014年底原告之弟结婚,原告打电话让被告回来,被告因故未回,双方即发生矛盾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被告的主体身份;2、结婚证复印件,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的事实;3、原、被告双方陈述及孙某乙证言,证实双方婚后其夫妻关系状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可以认定案件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况且双方结婚时间较长,生有孩子,共同生活中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分居,但其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 华审 判 员 张国锋人民陪审员 路浩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封涛龙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