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异字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异字17号异议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林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魏红伟,男,汉族,1969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被执行人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黄谦章,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魏红伟诉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异议人承建了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发包的平顶山市长青路北段西侧宏冠佳苑2#、3#、6#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因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紧张,至今仅支付工程款3800万元,尚欠异议人工程款及损失3800余万元。平顶山中院在执行中作出(2015)平执字第181号执行裁定书,决定对宏冠佳苑3#、6#楼4193.94㎡底商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侵犯了异议人合法享有的留置权,请求停止对宏冠佳苑3#、6#楼的拍卖,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魏红伟诉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平民保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宏冠佳苑3#楼一、二层商业用房,6#楼一、二层商业用房,查封期限自2015年2月12日至2017年2月11日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平顶山中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平执字第1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并于2015年9月6日发出拍卖通知,决定对宏冠佳苑3#楼一、二层和6#楼一、二层商业用房进行拍卖。另查明,2012年1月10日,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异议人承包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发包的平顶山市长青路北段西侧宏冠佳苑2#、3#、6#楼及地下车库项目施工,工程总造价92146100元。截至目前,工程尚未完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平顶山中院作出裁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且该项目尚未完工,并未交付,但异议人对承建工程所主张的留置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祝建中审 判 员 王云阳助理审判员 李泉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海文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