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丽群、李泰良等与陆自勤、陆洋等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丽群,李泰良,李蓓,徐锋,陆自勤,陆洋,叶慧静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4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群。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泰良。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蓓。委托代理人王丽群。委托代理人李泰良。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锋。委托代理人王丽群。委托代理人李泰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自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洋。委托代理人陆自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慧静。委托代理人陆自勤。上诉人王丽群、上诉人李泰良、上诉人李蓓、上诉人徐锋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丽群、上诉人李泰良、上诉人李蓓、上诉人徐锋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王丽群、上诉人李泰良、上诉人李蓓、上诉人徐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丽群、上诉人李泰良、上诉人李蓓、上诉人徐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王丽群、上诉人李泰良、上诉人李蓓、上诉人徐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虞恒龄审 判 员 顾继红代理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肖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