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卫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初字第715号原告卫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考虑到两个儿子的教育与成长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向阳审 判 员 高 旭人民陪审员 杜连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尤俊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