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翠华与钟宇、于金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华,钟宇,于金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741号原告张翠华。被告钟宇。被告于金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翠华与被告钟宇、于金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翠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钟宇、于金波的银行存款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翠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钟宇、于金波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东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