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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翠华与钟宇、于金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华,钟宇,于金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741号原告张翠华。被告钟宇。被告于金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翠华与被告钟宇、于金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翠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钟宇、于金波的银行存款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翠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钟宇、于金波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东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