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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终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民终字第3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198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平定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女,1983年6月1日生,汉族,住平定县。委托代理人牛海波,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被上诉人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牛海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王某某与田某某经自由恋爱于2007年6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抱养一子,名王某,现年5周岁。共同生活中夫妻感情好,近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尤其是双方家人间的关系不和逐渐产生矛盾,王某某曾于2014年起诉过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双方于2014年5月分居至今。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好,且婚后夫妻感情好。近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王某某再次起诉离婚,但田某某表示如果王某某认为自己哪些地方做得不好,可以改正自己的缺点与错误,态度诚恳。视其婚姻状况,王某某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正确对待田某某与家人的矛盾,珍惜多年来的夫妻感情,双方的夫妻关系仍有改善的可能,其婚姻以不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案件诉讼费240元,由王某某负担。上诉人王某某上诉称,原判认定“双方婚姻基础好,且婚后夫妻感情好”不符合实际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准予离婚。主要理由为:首先,从被上诉人的所做所为可以看出,被上诉人从不把自己当“婆家人”,而是内心始终把自己当“娘家人”,与社会习俗相悖,也使己方父母伤心;其次,被上诉人虽很孝顺自己的父母,但对男方父母却做不到同等对待,且至今未改,这一点从根本上动摇了双方的感情基础;第三,双方在思想认识上存在差异,难以沟通交流,达到了互不信任的程度,分居至今,已无和好可能,故坚决要求离婚。被上诉人田某某答辩称,双方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好,被上诉人至今仍深爱对方,如果生活中有什么做的不好的地方愿意改正。而且分居期间被上诉人为挣钱养活孩子,意外受伤导致右手残疾,更需上诉人的关怀照顾,因此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较好,目前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只要加强沟通,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正确对待与家人之间的矛盾,婚姻仍能维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张敏芳审判员 薛利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怀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