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2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丛秀丽与被告威海市环翠区温泉中心医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秀丽,威海市环翠区温泉中心医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2794号原告丛秀丽,女,1973��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被告威海市环翠区温泉中心医院,住所地威海。法定代表人王涛,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潘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