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3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马连潘与王夫友、李慧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连潘,王夫友,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606号申请执行人马连潘,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王夫友,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李慧,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马连潘与被执行人王夫友、李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马连潘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57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立案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王夫友因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5791号民事判决书,已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且其上诉案件已立案受理。故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5791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马连潘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墨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