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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9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娟与刘晓辉、门志金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娟,刘晓辉,门志金,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965-1号申请执行人刘娟。被执行人刘晓辉。被执行人门志金。被执行人隋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娟与刘晓辉、门志金等债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门志金所有的在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存款xxx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