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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姜从志与王永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从志,王永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3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从志。委托代理人费维松,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胜。委托代理人陈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凯,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姜从志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从志于2015年9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姜从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从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姜从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珍审 判 员  陈 俊代理审判员  马忆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彭奕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