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河南东方重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况明志、宋利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东方重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况明志,宋利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341号申请人河南东方重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况明志,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被申请人宋利江,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河南东方重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况明志、宋利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民二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惠民二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待有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弓永亭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郝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樊育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