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三初字第02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桂芹与被告李英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芹,李英本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三初字第02638号原告张桂芹,女,194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李英本,男,72岁,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芹与被告李英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张桂芹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芹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桂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桂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杜丽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