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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杨继成与杨恩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成,杨恩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杨继成,男,现年72岁。被执行人杨恩德,男,现年64岁。杨继成与杨恩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祥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丛雄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晶晶 来源:百度“”